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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坠物责任怎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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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坠物责任的区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故意高空坠物

故意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导致他人受伤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意外高空坠物

由于客观条件引发的意外事件,如风把玻璃吹落、墙体瓷片年久脱落等,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

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责任人,则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建筑物中抛落的物品造成的侵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应当由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建筑或者其他设施的毁坏是设计或施工的原因造成的,其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设计人或施工人追偿。

施工单位的责任

如果高空坠物事件是由正在施工的单位造成的,应由施工单位和建筑单位负责。

过错推定原则

对于高空坠物事件,如果找不到明确的侵权人,则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和管理人(即物业公司)承担法定责任。

总结:

楼上坠物责任的区分主要在于确定侵权人是否为故意或意外,以及是否能证明自己的清白。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除非他们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此外,如果事件是由施工单位的疏忽导致的,施工单位和建筑单位也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