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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管理办法 规范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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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近日,省民政厅与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在支持范围方面,《办法》规定,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山东实践,具体支持范围包括社会组织服务全省工作大局、参与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阵地建设、规范化建设等领域。

在资金使用方面,《办法》规定,申请发展资金的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有完善的民主监督、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内部治理制度;有良好的社会信用,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重大舆情等负面情况。

在资金管理方面,《办法》规定,省民政厅应将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和单独核算,及时编制预算支出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后,省民政厅应及时与承接单位签订合同,加强对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的定期检查、绩效评价、结项审计,推动做好问题整改、评价结果运用等工作。省财政厅指导和协助省民政厅加强对社会组织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绩效管理及发展资金支持项目评审、确定和实施等工作的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发展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根据需要对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查,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社会组织发展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记者 董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