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仲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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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仲裁的处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或合同约定,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后,决定立案并进行仲裁。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组成,可以由1名或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和裁决
开庭是指由仲裁庭主持,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下,对仲裁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和裁断的活动。
裁决是仲裁庭在实体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裁断,是仲裁审理的最终程序,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也可按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和执行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同一争议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其他事项
涉及破产申请的,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等到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可继续进行。
以上是民事仲裁的主要处理流程,具体操作中可能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