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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依据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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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依据主要是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具体来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如果存在重大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则应当减刑。

减刑的限度也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以确保减刑不会过度减轻原判刑罚,维护原判刑罚的稳定性。对于不同的刑罚类型,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不同的最低要求,例如: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此外,对于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类的立功表现,获得国家的专利认证是法院判定是否给予减刑的重要根据之一。需要注意的是,发明创造并获得国家专利认证,不仅是法院判定是否给予减刑的根据之一,也是激励服刑人员积极参与创新改造的一种方式。

综上所述,减刑的依据主要是《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包括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立功表现以及重大立功表现等,同时还需满足法律对于减刑限度的规定。对于发明创造类立功表现,获得专利认证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